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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水路运输企业:

  2009年10月,省安委办通报2009年前三季度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我市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已超省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其中我市对开海域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刘小龙常务副市长指示我们必须重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积极配合安监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为贯彻落实刘副市长的批示,认真做好我市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特向你们通报该起较大事故,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2009年前三季度珠海对开海域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情况通报

  2009年9月15日上午,一艘巴拿马籍船名为“AGIO SDIMITRIOS 1”(中文译名“圣狄”)的集装箱船途经珠海辖区水域时,遭受2009年第15号强台风“巨爵”袭击,在珠海高栏岛水域搁浅,造成船舱破损致燃料油泄漏入海,泄漏的燃油污染了高栏岛飞沙滩一带海域,沿岸大部分沙滩被燃油染成黑色,沿岸生态遭受严重损害,需多年才能恢复,清污工作至今尚未完成,已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这起“9.15”溢油事故曾进行多次报道。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意见

  “9.15”溢油事故再次向我们敲响了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警钟,我们必须以此为鉴,一举反三,吸取教训,认真做好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各水运企业、船舶要以“9.15”溢油事故为鉴,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加强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扎扎实实地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动员全部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二)强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水运企业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它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体责任制。同时要落实船舶与企业签订《珠海市水路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人人有责职、事事有责任人,使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对没有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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