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市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局要制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不含完全中学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按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70%和30%。校长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结果另行制定,并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校长的绩效工资最高不得高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除此之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