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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
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指导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规定纳入城镇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并纳入就业培训计划。

  被征地农民少地程度的确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被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确定面积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本意见规定的保障办法;人均耕地面积高于确定面积的,暂不纳入,待国家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再纳入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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