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积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及其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筹管理范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高校要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思想教育和推荐服务工作。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举办校园招聘活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确保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大学生创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等援助政策落实到位。
公安部门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提供便利,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民政等部门要通过社区服务中心、站、点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等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因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临时救助。
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就业学生的经济负担。
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税务部门要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科技创新和创业给予支持。
金融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尽量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树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推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卫生、工业、农业、团委等相关部门要担负起责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开展。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按工作岗位的需要选拔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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