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代建制”工程的单位要实行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向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工程项目完工移交后,要向相关部门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要严格实行实施代建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规划设计、成本控制、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功能效果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要严格控制“代建制”项目投资管理,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代建单位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要加强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根据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职责是: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及相关要求;与投资主管部门共同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难度和复杂程度等约定代建服务收费;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助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筹措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建议;与代建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并向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同时,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义务。
代建单位职责是: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和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组织编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工程项目进度提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月向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整理、编制、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与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未经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