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为支持某项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用途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八)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收取的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以及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含彩票发行费收入)。
三、加强省直非税收入的计划管理
省直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非税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省直非税单位要切实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直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认真研究非税收入的规模、结构、增减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四、提高省直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
省财政厅要建立规范的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省直所有非税收入通过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上线收缴,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信息化水平。省直非税单位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配备相关硬件设备,联通网络系统,做到财政部门、省直非税单位、代收银行之间无缝连接,为规范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网络化。
五、规范省直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省直非税收入收缴统一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进行征收管理。
(一)取消省直单位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省直单位现有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视同“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省财政厅设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省直非税收入款项,并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已确认为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省直非税单位办理决算时,上缴资金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为准。
(三)规范省直非税收入收缴方式。省直非税收入以直接缴款为原则,凡能直接缴款的,一律实行直接缴款。直缴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暂实行集中汇缴:一是现金收取每笔金额小、发生频率高且附近没有银行代收网点的非税收入;二是依法应当现场执收执罚收取的非税收入;三是受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实行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在武汉以外的省直非税收入,就地缴入“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