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和降低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9]250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的要求,减少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和降低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停止目前我市8个部门执收的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2项(详见附件1),降低1项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今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收费单位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注销或变更手续。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财政局反映。
附件:1.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降低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86196866
附件1: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教育部门(1项)
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公安部门(4项)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养犬许可证登记费
养犬年审费
门(楼)牌费
民政部门(1项)
收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3项)
土地登记费
土地证书费
征地管理费
农业部门(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