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已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奖励。对已参保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每个退休人员筹资1.26万元标准的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按8%给予补助,每人1008元,自治区财政奖励按2%给予补助,每人252元。
(5)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筹集1.26万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企业自筹解决的方式共同筹集,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每人31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3150元,地方财政补助每人3150元、企业自筹每人3150元,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治区财政补助条件:自治区财政根据市、县(区、管理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市、县(区、管理区)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原则上按2009年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依据,对市、县(区、管理区)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要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比照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水平,统筹基金结余支撑能力达到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调剂50%以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以下的,不能调剂。自治区财政补助后,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的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审批。
4.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时间要求。为争取最大限度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确保至少每人3150元,同时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考虑到地方财政困难,市、县(区、管理区)配套资金可分三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20%,2011年底资金到位30%,2012年底资金到位50%。
5.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要求及解决办法。企业自筹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有困难的,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可分三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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