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署发〔2009〕63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
阿拉善盟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997年印发的《
阿拉善盟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阿署发〔1997〕3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及城市建设的破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阿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基本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抗震设防标准,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盟旗地震、发改委、城建、交通、土地、水利、电力、经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盟地震局作为阿盟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盟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旗地震办或科技部门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对本旗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