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土地权属界线没有争议且经过公告没有异议,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地籍调查成果进行登记发证。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或者经过公告有异议的,待争议解决后,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登记发证。

  没有明确所有者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登记造册,但不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农民集体之间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 30 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批准后 30 日内,持原土地证书和批准文件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 30 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引起土地利用地类一级分类面积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构根据耕地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批准后 30 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被征土地的注销登记,交回集体土地所有证。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交回集体土地所有证。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原则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