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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本试点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淮北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3),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理顺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职责。
  市辖三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调整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职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调整参见《淮北市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方案》(附件5)。
  (二)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由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进行核定,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目前未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由县、区政府根据街道人口数按照皖编办〔2007〕26号文件规定核定编制,待设立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落实编制待遇。
  为解决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可由县、区政府根据街道人口和服务需求,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公共卫生医师,人员由县、区政府从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部调剂,或统一招考、实行人事代理,经费由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 人员竞岗聘用。参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1)执行。
  4. 安置分流人员。参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纳入试点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的药品加成收入由同级财政进行核算予以补助。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组织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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