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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评比表彰活动通知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5分。

  3.入户清查摸底工作

  建立《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认真细致地进行入户清查,编制《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做好审核、抽查、增补工作,清查质量抽查符合验收标准,按时上报清查结果。单位漏查率、单位重复率、单位错误率超过标准的不得参加评选。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5分。

  4.监测工作

  严格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组织人员完成对国控、省控等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普查监测任务,及时提交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准确、完整,监测档案齐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任务的不得参加评比。

  完成上述监测任务得基本分10分。

  5.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

  认真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员现场核实填报内容和质量,没有弄虚作假行为,能妥善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省、地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时组织数据填报质量抽查,且各种差错率符合验收标准。单位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大于标准的不得参加评比。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10分。

  6.普查数据录入及上报工作

  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认真录入和校对普查表。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同步审核数据录入质量;省、地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时抽查数据录入质量,录入质量符合允许的差错率要求,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指标录入差错率、指标漏录率大于标准的不得参加评比。

  符合上述要求得基本分10分。

  7.数据汇总、验收、上报及归档工作

  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时组织普查数据汇总和质量验收,并按时上报汇总数据;普查资料按《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并及时归档。

  符合上述要求得基本分5分。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对普查工作有高度热情,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深入普查现场,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2.刻苦钻研并熟练地掌握普查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普查路线;

  3.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向普查对象宣传普查知识,主动发表介绍普查工作的文章;

  4.在普查中能抓住各个工作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数据错误,并认真核查改正,抽查、验收的各种差错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开展普查,敢于纠错。

  已被全国、全省表彰过的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再推荐为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全市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由各县(市、区)普查办按照市普查办分配的名额,根据评选的条件,结合各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评选、分类审核、各县市区普查办统一推荐上报的方法,组织考核推荐工作。

  (二)各县(市、区)普查办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要在市污染源普查办分配的名额内,统筹考虑各类先进集体或个人比例,兼顾参加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人员数量,予以推荐评定。县处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各县、市、区拟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人员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县(市、区)普查办统一填写《集体奖励审批表》和《个人奖励审批表》,并签署相关单位推荐意见,加盖本级普查机构公章后报市普查办初审,同时填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及先进集体计分表,并于 2009年 12 月 15 日之前报送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统一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和市政府审批。

  (四)农业污染源普查全市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由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小组单独组织,市政府统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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