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具体目标
通过地区间、部门间、单位间的通力协作,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进一步完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交通秩序良好有序,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车辆、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显著增强。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自治区和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保持稳中有降状态,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
三、职责分工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交通管理目标,抓住“城市保畅通、农村保安全”的关键环节,明确综合治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事权和职责的划分,把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及相关责任逐项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
㈠公安交警部门职责: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车辆和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及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对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整改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部门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督查力度,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区及相关部门企业明查暗访,检查各部门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
㈢交通部门及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⒈交通局、公路局:要按照原交通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规范和标准,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等级公路、县乡公路、通村公路等公路工程项目,配套设置规范的里程碑、百米桩、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通行的各等级公路主干道两侧平交路口支线应及时取缔;批准的支线路口,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要齐全,并在支线出入口设置减速装置。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经常对本辖区各类警示警告标志和标线进行检查,发现损毁、陈旧、丢失的要立即更新和补齐,确保标志标线齐全、规范。同时,要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应当及时修复,及时清理路面泥石流、积雪和积冰。对急弯、陡坡、水毁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整改。按照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对管养路段经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新建公路通车验收,必须由公安交警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