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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㈣建设部门管理职责:

  ⒈根据城市发展及交通需求按照标准设置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电子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应将上述安全设施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预算,实现专款专用;在繁华路口建设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敬)老院门前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设置时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⒉在市区、城镇区配建、增建停车场和在城市街道施划停车场(泊位)应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规划实施。

  ⒊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行驶路线或站点,使之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⒋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城市道路的积雪、积水、结冰,认真消除安全隐患。

  ⒌加强市区、城镇区道路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下水井盖丢失以及路面毁损出现的塌陷、坑漕等路面隐患,严防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对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商贩加强管理,严防在交通流量高峰期,因非法摆摊设点挤占道路引发拥堵和交通事故。

  ㈥教育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职责: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内容列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要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两次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从小养成文明参与交通的习惯。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负责校园周边及校门口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在上学放学高峰期间,派校警、老师管好校门口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各学校的周末、寒暑假学生回家、返校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学生接送工作,不得让学生乘坐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超员车、报废车、拼装车回家、返校。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要到公路、城市街道进行晨练、煅炼或训练。学校举办各种活动,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报请交警部门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的资质,确保师生安全出行。

  ㈦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职责: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营运、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制度。运输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包括挂靠车辆、个体车主及其雇佣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企业营运的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车、校车、非校车要强制安装配有驾驶人、车厢摄像头、报警等综合功能的GPS定位系统,确保其完好有效,实现对上述车辆的有效监控,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随意揽客和串线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基本生理、精神健康状况,确保其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下从事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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