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原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不出站、驾驶人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在遇雨、雪、雾、沙尘等恶劣气候条件不符合通行条件时,要对所属公路营运客车进行停运。汽车站进出口的设置要合理,不得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同时要增派保安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㈧新闻单位职责: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固定栏目,定期免费制作播出。免费发布恶劣气候预报和交通管制公告,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㈨气象部门职责: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中短期气象分析及近期的气象预报,提前对雨、雪、雾、沙尘、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恶劣气象进行通报,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交通局、公路局、运管处、路政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运输企业、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联系,定制气象短信,遇有不利于交通安全的天气时,使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㈩信息、通讯部门职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用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免费发送恶劣气候条件、预防事故短信和交通管制信息及道路堵塞情况等。
(十一)医疗卫生部门职责: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绿色救援通道,接到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十二)保险公司职责:发生交通事故接到交警部门的预付通知书后,要立即向伤者预付抢救费用,向死者亲属预付丧葬费用。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职责: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同接警同出警,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负责现场施救工作和危险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现场处理,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
(十四)农机部门职责:加强拖拉机技术管理,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素质。拖拉机挂斗、超长、超宽,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农机监理人员要严格进行管理。建立完善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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