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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民政部门职责: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案死者身份不明和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殡葬事宜,所需费用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后,由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

  (十六)水务、防汛部门职责:开展沿黄河、沿内陆湖海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告知沿河、沿湖海居民冬季禁止在冰面行车,并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在河、湖冰面行驶的营运客车。

  (十七)环保部门职责: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运送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负责现场前期处置和后期处理,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十八)司法部门职责:围绕普法工作,结合“法律六进”等活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列入普法活动必学、必知、必考内容。积极参与事故快速处理,推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十九)督查部门职责: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存在问题的通报批评。

  (二十)监察部门职责:加大对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监察力度,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要严查严办,并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十一)政府应急办职责:执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迅速将信息传达上报到各级各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二十二)其他单位职责:定期教育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建平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贾英祥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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