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巴彦淖尔市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巴政办发〔2009〕51号)
临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临河城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拆迁范围
开源路以东,丰州路以西、解放街以南、河套大街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包括主房、凉房、耳房、东房、西房)。
二、拆迁原则
㈠以民为本、为民建城的原则;㈡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原则;㈢统一政策、整体运作的原则。
三、拆迁安置补偿奖励办法
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在依法依规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政策予以奖励。同时加大被拆迁人住房安置力度,确保被拆迁户有房住。
㈠拆迁安置补偿奖励
拆迁实行统一的安置补偿奖励政策。在每个拆迁项目协议期前5日内签订协议的,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单位,每平方米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另奖励766元;在之后的5日内签订协议的,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单位,每平方米另奖励566元;除此之外,凡在以后签订协议的,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单位,每平方米另奖励466元。
㈡拆迁安置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被拆迁人实行统一安置。安置用房坐落于丰州路以西,水源路以东,帅丰街以北,庆丰街以南,安置用房多层楼平均价格每平方米为1645元,高层楼平均价格每平方米为2100元。
非公共利益项目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依托项目就地安置。安置用房多层楼价格以1645元/平方米、高层楼价格以2100元/平方米为基础,可根据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房屋的数量和安置新楼所处区位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出5%。
㈢低保户安置补偿
被拆迁户是低保户的,实行必要的住房保障措施,并实行3日公示制度。
⒈拆迁安置补偿奖励
被拆迁人在本市只有一套住房、非析产,且用途为住宅,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在第一款安置补偿奖励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在增加奖励266元;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