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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防汛应急预案、黄河防洪预案和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黄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由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发放迁安救护明白卡,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及时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对群众实施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黄河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黄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黄河洪水。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黄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至高向低分为四级。

  4.1.2 进入主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黄河、水库、城市、沿山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旗县(市、区)可越级上报到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同时报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4.2 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自高向低分为四级。

  4.2.1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⑴黄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发生超标准水位洪水时);

  ⑵黄河堤防有发生决口的险情;

  (3)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

  (5)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75毫米以上。

  4.2.2 I级响应行动

  ⑴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凌防汛应急工作部署。防凌防汛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凌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⑵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领导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⑶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⑷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⑸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流域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时 ;

  (2)小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3)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150毫米;

  (4)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75毫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水利厅及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⑷相关旗县区的防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5)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4 Ⅲ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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