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局总工签发的《咨询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后,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对第九条的审查内容有明确的意见表述,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审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结论应放在审查报告的正文首页,具体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过的全套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的封面和目录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盖。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或养管应及时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在修改、变更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 施工图审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或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施工图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审查报告;
(二)加章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全套文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发放施工图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设计内容审批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图未经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适合由专家形式进行审查的情况)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公章) 编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建安费投资额 | |
勘察单位 | | 资质 | |
设计单位 | | 资质 | |
工程概况 | |
综合意见 | 经过对本工程施工图及修改、回复文件的审查,综合意见如下:1、采纳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2、详测详勘达到设计要求; 3、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4、施工图齐全,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5工程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适用审查合格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
审查结论 | 合格或者不合格 |
审查专家 | 专业 | 专业 | 专业 | 专业 | 专业 |
| | | | |
项目负责人 | |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