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公路大中修和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室(简称驻地办)。其它公路可设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每年5千万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3千万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范围和内容及监理规范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监理工程师数量。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规定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监理企业应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 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使其具有相应的监理人员人事调配权和现场费用支配权,保证监理办公现场必要的合理支出,并将书面授权书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章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主持总监办的日常工作,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细则,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监理工程师实施。
第七条 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签发总监办公室文件和支付证书、开工令、单位及合同工程暂停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