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审批重要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组织各标段的定期质量检查、独立平行检测。
第九条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核签、处理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第十二条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主持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十四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部分合同段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派驻施工标段现场监理组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七条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混合料的配合比、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
第十八条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第十九条 日常巡视和抽检。
第二十条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合同、设计文件、洽商、变更,认真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所报计量。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