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道路、桥梁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编制监理规划中本专业部分或本专业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按专业分工并与其它专业相配合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及见证取样,负责本专业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并对本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交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核查本专业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10-20%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独立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第三十一条 审核本专业工程的计量。
第五章 监理行为规范重点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个人监理日志由每位监理人员各自记录。驻地监理人员日志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总监办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监理日志每个专业一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已、旁站及其它监理人员的个人监理日志每周汇总,由总监理工程师补充、签字确认,补充、确认不得超过三天。
监理日志应在当天记录并签名,内容包括日期、气象、施工情况(进度、人员等)、试验检测情况、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会议、指令、监理人员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