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需旁站部位、工序主要包括:
(一)道路工程:深层软基处理及容易引起计量争议的软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沥青混合料的摊铺,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的摊铺等;
(二)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大型构件安装等;
(三)首个构件、试验段的施工全过程;
(四)委托试验材料的取样。
第三十五条 关键工序指影响关键检测项目的相关工序。关键工序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之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关键工序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每道关键工序的巡视不得少于1次,巡视记录应当日完成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分项工程检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接受人、驻地监理作为监理机构代表人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三十七条 施工用电、支架、脚手架、高空作业、模板、深基坑、起重吊装等风险较大的环节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单独编制监理细则,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上述作业的巡视。巡视记录应当日完成并签字。
第三十八条 施工辅道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道路要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施工围档稳固、整齐、美观。施工现场、施工辅道及时洒水除尘。
第四十条 施工工现场设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组织机构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施工总平面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接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及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本办法对监理工程师履约行为、职责进行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