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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增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复印件。

  第九条 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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