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