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本市高校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沪教委办〔2009〕92号)
各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7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沪教委办〔2009〕37号)及《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实地检查的通知》(沪教委办〔2009〕58号)的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有关部门组成档案工作联合检查小组,于2009年10月22日至12月15日对复旦大学等12所高校的档案工作开展了实地检查并进行了综合评定,结果如下:复旦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杉达学院等5所高校综合评定等第为优,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体育学院、静安区业余大学、上海商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5所高校综合评定等第为良,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等2所高校综合评定等第为合格。
检查表明,上述高校对档案工作普遍较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领导议事日程;围绕学校建设目标和中心工作,致力推动档案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理顺管理机制,建立档案管理三级网络,着力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知识层次及专业素养的专兼职档案员;以新校区建设、校庆等为契机,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工作环境,保证了档案工作稳定和持续发展。坚持依法治档,扎实有效地开展档案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建立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档案工作领域的拓展和《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27号令”)的要求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档案工作体制运转正常,档案基础业务进一步夯实,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深入发展档案资源建设,基本形成了门类丰富、各具特色的馆(室)藏体系,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档案利用工作成效显著。有关高校档案部门还积极抢抓机遇,寻求突破,探索和尝试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深化档案工作内涵建设,加强对重要档案的建档管理,提升档案编研层次和质量,举办专题展览,不断拓展档案工作的社会功能,使档案工作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教学评估、编史修志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