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居住区公益性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公益性服务需要,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居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具体建筑规模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
第四条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民政、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采取新建、扩建、购置、租赁、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用地周边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具体配建情况、使用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规模。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