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房租〔2009〕12号)
各区房屋租赁办(局)、光明新区租赁办、坪山新区租赁办: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各区房屋租赁办(局)应结合本区实际,就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及奖励经费发放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联系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设专人负责受理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且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