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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竞买价高者为流入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流转底价;流入方应当场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流出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其流转价不得低于底价。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宗地地形图(示意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林产品常年产量等;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流转林地的用途;
  (七)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林权流转合同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林权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第二十二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以及林地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且不得超过流出方林权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流入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流出方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
  林权流转不得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林木采伐后,应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成效验收。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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