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职工、雇工和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认定工伤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具有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
2、职工具有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的情形;
3、职工在接触疫水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后的六个月内,在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血吸虫病。
第四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感染血吸虫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