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坚决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杜绝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的现象;对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处理,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七)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核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效果、行政执法风纪、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等。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考核范围,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加强行政监督检查
(一)实行行政复议监督。认真落实《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配齐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权威的有机统一。
(二)实行备案审查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要按照规定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其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纠正。
(三)实行政府层级监督。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真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建立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全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制定涉及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