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进技改、新上项目奖励。引进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2-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计算,分档累加计算奖金,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引资额采取按项目计算,分年度考核的办法。奖金用于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3、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无偿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上年争资基数分100(含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5000、10000元,最高奖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第九条 综合治税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增加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部门单位实际征收税款2%的奖励。
2、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际征收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市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