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实现火灾防控一体化。
4、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2009至2011年,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挂牌督办1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每年至少挂牌督办2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难以督促整改到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市、县两级政府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2009年,组织开展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铁拳整治”集中行动。2010至2011年,持续开展以公共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5、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09年,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2010年全面铺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2011年,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基本达到“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和“四统一”(统一消防档案、巡查记录、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要求,提升社会单位自身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和日常消防管理水平。
6、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三级管理。2009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整章建制,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执法程序、权限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开展全市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消防民警监督业务培训,依法落实消防民警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全面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比。2011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核内容,加大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在公安工作综合考评中的分值比例,落实检查考核制度,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全面开展。
7、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用地、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2010年,在全市开展农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启动消防安全示范乡镇建设工程,每个县、市、区确定2个乡镇进行试点,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贴。2011年,全面铺开消防安全示范乡镇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消防安全示范村,100户以上居民聚居的农村大屋场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村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一定标准的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