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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的,按90㎡安排,多于150㎡的只安排150㎡。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

  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

  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5000元/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3%,按照协议约定提前5天腾地的奖励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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