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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打黑除恶工作的重点对象: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涉边(界)、涉宗(族宗派)的黑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采砂采矿、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干扰、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等公开交易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五)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聚众斗殴、寻畔滋事、伤害群众的黑恶势力;
  (六)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七)在我市渗透发展或与我市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均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侦办的涉黑案件开展“回头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护伞”未打掉的不放过,违法违纪人员未查处的不放过,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未摧毁的不放过,追缴、没收非法所得判决未执行的不放过;
  (三)关心和支持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
  (四)打黑除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打黑除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加强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打黑除恶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打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打黑除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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