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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打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研究本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打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制定《打黑除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黑恶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创建考核;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打黑除恶主力军作用,把打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情报信息进行收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三)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摸排、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下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中发现的“保护伞”及其他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办、交办。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从重从快审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审理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黑恶势力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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