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配合政法机关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和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房产、规划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煤和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交易活动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抢占资源、非法开采、暴力妨害公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打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对有关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根据群众对黑恶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按照《郴州市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二)被列为省打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被列为市打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调动,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进行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