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述情形中,视情况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辖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
(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以终审判决为准)查处的;
(五)不主动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妨碍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辖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罚代刑、无故拖延的;
(二)对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犯罪而不予认定或改变定性使其从轻、降格处理的;
(三)在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操作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