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街道建立一所设有食堂、“白托”休息室、文化娱乐室和健身场所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以及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都有为老服务点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各乡镇在敬老院基础上建成一处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点。
(三)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实施、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运作思路,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2009年在北湖区、苏仙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为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社区推广。
(四)创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以保障“三无”、“五保”、特困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
四、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1.建立对政府兴办养老机构财政预算制度。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和“三无”、“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政府应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其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敬老院规模和供养人数按每所3-6万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工作人员按1:10的比例进行配备。
2.建立对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考评验收合格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对两区民办养老机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改扩建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减半资助;同时,每收住一名本市户籍60岁以上老人,市政府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建立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市区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按3:7比例出资,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市内两区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市城区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各区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对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考评合格,所在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费作为启动资金。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县市区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