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产业引导资金制度。市政府每年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实施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凡依照《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举办的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资金扶持和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福利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4.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为合格的,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