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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通告
(郴政通[2009]9号)


  为规范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中关于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规定,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各种技术规范,做到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内容健康、安全牢固,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各种管线及交通畅通,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视线、采光、通风等。户外广告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二、店堂牌匾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一店一牌”的原则,按照“一楼一式、一街一景”的悬挂要求,做到制作工艺精良、设置工整规范。

  三、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实行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申请经部门联合会审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人取得上述两证后,方可进行设置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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