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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十六)各地要统筹规划商品住房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较大的居住区,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统筹考虑,分区建设,共享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尽量选择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段;在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地段建设的,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十七)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09-2011年,每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300亩。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随报随批。

  (十八)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要优先安排项目选址规划,加快用地审批、环评、立项、可研和初设批复等,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同时要建立项目储备库,为明年工作做好准备。

  (十九)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对配套资金不到位、进度缓慢或疏于管理造成损失的,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多层最大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后监管。凡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变更为商品房开发项目。严查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立项、获取划拨土地,而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供应机制。各地要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信息,准确掌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和住房困难,合理划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年复核和经济适用住房两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制度。棚户区改造、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住房分配,也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分配办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媒体、群众和监督。要健全供应公示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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