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患急重病、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并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被救助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额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省民政厅制作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困原因;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法律、法规及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符合条件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