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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以救助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位。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性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从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市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追回冒领款物,并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或在办理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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