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岗位是我市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区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从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员。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选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