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以及第
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