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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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