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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其中,2009年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年结余中提取,2010年始从上年度当年结余中提取;

  (九)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债务偿还义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单位缴纳的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后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按清算结果调整有关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

  (一)教育系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的特定项目。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不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或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偿债准备金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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