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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两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经营单位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依托政府资产资源和信用进行投融资经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派驻投融资经营单位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由市政府从市财政部门在职国家公务人员中直接任命,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投融资经营单位董事会董事待遇。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经市财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应当交流使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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