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务总监作为投融资经营单位董事会成员,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具体职权与职责如下:
(一)组织投融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二)组织制定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监督检查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加董事会议、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制定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对大额资金调度、信用担保、投融资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方案研究,涉及投资项目中的重大财务问题可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汇报;
(五)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资金计划、重大财务收支安排等,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方可报投融资经营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经营管理有关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有权要求单位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七)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工作书面报告,对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八)检查督促投融资经营单位执行中央、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九)完成市政府、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融资经营单位的责任:
(一)投融资经营单位应遵循本办法规定,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投融资经营单位内审、财务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投融资经营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每年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金融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对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作为对财务总监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投融资经营单位支付的报酬、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馈赠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