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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多元筹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尽快培育、扶持、引进有规模、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协调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设。各县市区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扶持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组建、增资和风险代偿,支持其扩大担保能力。

  六、加强监督协作联动,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一)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有序竞争,同时严格内控管理,防范金融案件发生;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六合彩”、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炒买外汇、非法炒卖期权期货、制贩假币、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二)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金融监管与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整体合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辖区内金融运行态势的分析研究,认真研究有关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问题;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重点关注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研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金融常识与投资者风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七、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创建工作范围

  (一)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路径可循。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创建工作示范机制,为进一步推动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探索办法,促进创建工作的全面提升。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金融生态(金融安全区)考核评价有关要求和标准,继续抓好试点县市区的创建深化和督查验收工作,严格验收标准,坚持从严把关,同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创建工作激励机制。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授予市级金融安全区达标县市区称号。对已获得市级金融安全区达标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经过自评达到省级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考核评价标准的,可以申报省级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达标验收。加强金融安全区达标动态管理,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对已授牌县市区的“回头看”活动,通过全面检查评估,形成评价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授牌或申报上一级达标考核验收;对授牌期间辖区内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没有新的举措和工作起色,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没有得到进一步改善甚至恶化的,要取消金融安全区达标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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